将行为理解成一种由内在意志所控制的外在举动是最为常见的理解方式,自然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与人格行为论都同属于这一谱系。其中,在自然行为论的提出者Beling看来,行为应当是一个先于构成要件的阶层,因此,行为仅仅指一个由内在意志支配的外在身体举动。后来的因果行为论则认为,损害后果以及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应当被纳入到行为概念之中。由此,行为阶层与构成要件阶层之间的关系开始模糊。需要注意的是,在因果行为论那里,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不被关注的。重要的仅仅是一个能够驱动行动发生的意志的形式框架。
后来,出于对不作为犯和过失犯之行为性的困惑,理论上出现了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认为,某一举动是否属于行为,应当参酌行为的社会意义。由此,不作为犯和过失犯的行为性就能够得到较好的说明。在社会行为论中,行为阶层与构成要件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进一步的模糊了。
目的行为论则尝试重新回到因果行为论的思考路径之上,不过,与因果行为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目的行为论将意志的内容具体化,亦即,人的行动是由一个具体的目的所推动的。在目的的指引下,人们通过对因果法则的利用来完成针对外在世界的变动。至于如何说明不作为犯和过失犯的行为性,目的行为论的提出Welzel则认为应当诉诸与直接的目的性不同的“潜在的目的性”。但这一点也遭到了后来的学者的批评。
人格行为论强调行动必须是人格的外在体现,可这似乎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说辞。
总的来说,这些行为理论共同存在的问题是,行为阶层与构成要件阶层依然没有被清晰的区分。事实上,当理论上问出,“该如何说明不作为犯和过失犯的行为性”这一问题时,行为阶层与构成要件阶层就已经被混淆了。不作为犯的行为性是很好说明的。行为的本质在于选择,做出了选择,就是做出了行为。因此,在不作为犯的场合,行为人当然做出了一个行为。至于过失犯,行为很明显是存在的。这个能够被清晰识别出来的行为也是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对过失犯的行为性产生怀疑呢?那个被行为人所选择的目的行为就是过失犯的行为。过失犯罪只不过是在规范的视角下,对这一意图行为的评价而已。意图行为被评价为过失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针对A的意图完全可以被评价为针对B的过失。这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编写于:2023/3/4 23: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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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为理解成一种由内在意志所控制的外在举动是最为常见的理解方式,自然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与人格行为论都同属于这一谱系。其中,在自然行为论的提出者Beling看来,行为应当是一个先于构成要件的阶层,因此,行为仅仅指一个由内在意志支配的外在身体举动。后来的因果行为论则认为,损害后果以及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应当被纳入到行为概念之中。由此,行为阶层与构成要件阶层之间的关系开始模糊。需要注意的是,在因果行为论那里,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不被关注的。重要的仅仅是一个能够驱动行动发生的意志的形式框架。
后来,出于对不作为犯和过失犯之行为性的困惑,理论上出现了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认为,某一举动是否属于行为,应当参酌行为的社会意义。由此,不作为犯和过失犯的行为性就能够得到较好的说明。在社会行为论中,行为阶层与构成要件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进一步的模糊了。
目的行为论则尝试重新回到因果行为论的思考路径之上,不过,与因果行为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目的行为论将意志的内容具体化,亦即,人的行动是由一个具体的目的所推动的。在目的的指引下,人们通过对因果法则的利用来完成针对外在世界的变动。至于如何说明不作为犯和过失犯的行为性,目的行为论的提出Welzel则认为应当诉诸与直接的目的性不同的“潜在的目的性”。但这一点也遭到了后来的学者的批评。
人格行为论强调行动必须是人格的外在体现,可这似乎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说辞。
总的来说,这些行为理论共同存在的问题是,行为阶层与构成要件阶层依然没有被清晰的区分。事实上,当理论上问出,“该如何说明不作为犯和过失犯的行为性”这一问题时,行为阶层与构成要件阶层就已经被混淆了。不作为犯的行为性是很好说明的。行为的本质在于选择,做出了选择,就是做出了行为。因此,在不作为犯的场合,行为人当然做出了一个行为。至于过失犯,行为很明显是存在的。这个能够被清晰识别出来的行为也是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对过失犯的行为性产生怀疑呢?那个被行为人所选择的目的行为就是过失犯的行为。过失犯罪只不过是在规范的视角下,对这一意图行为的评价而已。意图行为被评价为过失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针对A的意图完全可以被评价为针对B的过失。这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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