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一)比例原则的适用空间——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程序保障
1.事前贯彻的令状主义——兼对封闭式侦查程序的反思
2.事后审查与程序性制裁
(1)羁押必要性审查
(2)违法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
(三)比例原则适用的实体内容
1.侦查过程中强制性措施的采用的合比例性
2.强制措施的合比例性
(1)不能用作积极获取证据的手段
(2)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3)羁押替代性措施
3.量刑与不法程度成比例
二、论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协商机制
(一)规范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二)要件分析
1.认罪认罚之“认罪”协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是承认指控的罪名(消极意义上)
2.认罪认罚之“认罚”协商——只要不是与司法机关的认定明显有差异,都算认罚
(三)“协商”与自愿性保障
1.参与式侦查的必要性
2.现阶段的问题——辩护律师只起到见证作用,自愿性难以确保
3.自愿性与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1)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权没有必要
(2)法院的照料义务
编写于:2023/4/2 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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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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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论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一)比例原则的适用空间——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程序保障
1.事前贯彻的令状主义——兼对封闭式侦查程序的反思
2.事后审查与程序性制裁
(1)羁押必要性审查
(2)违法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
(三)比例原则适用的实体内容
1.侦查过程中强制性措施的采用的合比例性
2.强制措施的合比例性
(1)不能用作积极获取证据的手段
(2)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3)羁押替代性措施
3.量刑与不法程度成比例
二、论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协商机制
(一)规范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二)要件分析
1.认罪认罚之“认罪”协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是承认指控的罪名(消极意义上)
2.认罪认罚之“认罚”协商——只要不是与司法机关的认定明显有差异,都算认罚
(三)“协商”与自愿性保障
1.参与式侦查的必要性
2.现阶段的问题——辩护律师只起到见证作用,自愿性难以确保
3.自愿性与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1)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权没有必要
(2)法院的照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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