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职务便利”与“占有”之间的关系,能不能将职务侵占罪的情形限定为,对本单位的财物具备现实的“占有”。如此,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情形,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2.能不能将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扩张解释为“本单位占有的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从而扩张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范围?
3.如何理解对金钱的“侵占”?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下,是否仍然可以将代为保管的金钱理解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如果认为对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金钱成立侵占,是否需要为“侵占罪保护的是所有权”这一命题设置例外?例外成立的理由是什么?真的有例外的话,是否存在一个更高的原则,将“例外”与“非例外”统摄起来,从而消灭例外?
编写于:2023/8/3 23: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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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便利”与“占有”之间的关系,能不能将职务侵占罪的情形限定为,对本单位的财物具备现实的“占有”。如此,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情形,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2.能不能将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扩张解释为“本单位占有的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从而扩张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范围?
3.如何理解对金钱的“侵占”?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下,是否仍然可以将代为保管的金钱理解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如果认为对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金钱成立侵占,是否需要为“侵占罪保护的是所有权”这一命题设置例外?例外成立的理由是什么?真的有例外的话,是否存在一个更高的原则,将“例外”与“非例外”统摄起来,从而消灭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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