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一个女子被家暴后住院,极度对当前生活状态不满的视频,深深触动了我。我突然想起了最近看到的一篇论文,大抵是关于在司法中家庭暴力被边缘化,法官们受制于所处的机制束缚,和上级法院的压力,导致诉讼时当事人的权利在需求面前被弱化,法官更加注重的是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抚养权等方面的要求,而不是维护被家暴者的正当的人身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正是因为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被边缘化,导致法官在当事人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不予批准,仅有少数法官在明确取得家暴的证据之后判决离婚,但是也往往会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被上级法院改判,不予批准,而背后的理由也仅仅只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说是因为上级法院难以或说不善于处理这类复杂的案件事实。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可是有的时候迟来的正义却非正义。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大多采取调解的方式,即使诉讼也不予判决离婚,这极大的使当事人陷于再次遭到家暴的生命危险中,甚至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不予批准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产生更为强烈的报复心理,使得被家暴者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当然,被家暴者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安全,但是在实务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批准率极底,全国法院平均不足一条,究其原因也是有来自各方面的束缚。首先,过量的案件使得法院法官无暇顾忌;其次,申请保护令的所需的家暴证据审核条件也更为严格;再者,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协调警方,当地村居委会对当事人进行保护。单就警方而言,两者之间本是同级别的机关,法院向警方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保护,会形成一种法院给警方下达任务的局面,各中意味我们能体会到。抛开同级别不谈,谁又会愿意平白无故地被安排任务呢,不仅费时费力还过度消耗本就不多的财力物力。因此,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家庭暴力虽然是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却在司法实践中被边缘化,得不到很好的实施。
刷到一个女子被家暴后住院,极度对当前生活状态不满的视频,深深触动了我。我突然想起了最近看到的一篇论文,大抵是关于在司法中家庭暴力被边缘化,法官们受制于所处的机制束缚,和上级法院的压力,导致诉讼时当事人的权利在需求面前被弱化,法官更加注重的是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抚养权等方面的要求,而不是维护被家暴者的正当的人身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正是因为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被边缘化,导致法官在当事人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不予批准,仅有少数法官在明确取得家暴的证据之后判决离婚,但是也往往会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被上级法院改判,不予批准,而背后的理由也仅仅只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说是因为上级法院难以或说不善于处理这类复杂的案件事实。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可是有的时候迟来的正义却非正义。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大多采取调解的方式,即使诉讼也不予判决离婚,这极大的使当事人陷于再次遭到家暴的生命危险中,甚至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不予批准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产生更为强烈的报复心理,使得被家暴者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当然,被家暴者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安全,但是在实务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批准率极底,全国法院平均不足一条,究其原因也是有来自各方面的束缚。首先,过量的案件使得法院法官无暇顾忌;其次,申请保护令的所需的家暴证据审核条件也更为严格;再者,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协调警方,当地村居委会对当事人进行保护。单就警方而言,两者之间本是同级别的机关,法院向警方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保护,会形成一种法院给警方下达任务的局面,各中意味我们能体会到。抛开同级别不谈,谁又会愿意平白无故地被安排任务呢,不仅费时费力还过度消耗本就不多的财力物力。因此,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家庭暴力虽然是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却在司法实践中被边缘化,得不到很好的实施。
每一个童年的梦想都值得用青春去捍卫!